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規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處理意見》),規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行為。新規自2022年12月31日起實施,六種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按規定清退。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建立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也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家政策規定精神,社會保險待遇不得也不應當重復領取。《處理意見》明確了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六種情形和處理辦法。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保留一項待遇,清退其他待遇;因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經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不再清退。對重復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領取地的待遇,清退其他領取地的待遇。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領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定期撫恤待遇的,由當事人自主選擇保留一份待遇,清退其他待遇。重復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定期撫恤待遇的,保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定期撫恤待遇。重復領取參保人員死亡后的一次性待遇的,由當事人自主選擇其中一項制度規定的待遇,清退其他待遇。
對兩種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處理意見》明確按規定清退違規領取的待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因死亡(含因失蹤、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犯罪服刑等原因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自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次月起停止(或暫停)領取待遇。經排查確屬違規一次性補繳企業養老保險并領取待遇的,其因違規補繳領取的待遇應予清退。
應清退養老保險待遇的,當事人應一次性退還。當事人拒不退還的,從應返還的繳費、應發放的待遇中抵扣。當事人拒不退還的,根據實際情況,有三種辦法處理:從應返還當事人的個人繳費中抵扣、發放給當事人的定期待遇中按月抵扣、發放給當事人的一次性待遇中抵扣。